门头沟在本市率先试行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当事人档案“无犯罪记录”,再次犯罪属累犯。
本报讯 (记者陈博)从今日起,门头沟区153名未成年犯可向法院申请“消灭”犯罪记录,获批后,其个人档案中将显示“无犯罪记录”!
昨日,门头沟区政法委、区法院、区教委等11个部门共同签署相关文件,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
消灭“案底”资料单独封存
昨日上午,门头沟区政法委、综治办、公安分局、民政局和教委等11个部门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签字。这标志着本市首个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正式试行。
《意见》中明确,门头沟区成立由区政法委、区法院等11个部门组成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法院作出的消灭犯罪记录决定书后,将对相关未成年人犯罪资料进行单独封存,除法定事由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和摘抄。在档案填报、推荐就业、出具相关证明时,工作领导小组将为当事人填写无犯罪记录或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两次申请未通过不得再申请
门头沟法院未成年案件审判庭庭长胡羽介绍,该庭成立10年来,有153名轻型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按以往做法,刑事判决书会终生存入未成年犯的个人档案,在升学、就业、参军、考国家公务员时都会受到影响。
胡羽称,“门头沟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试行)”实施后,这153名未成年犯均可提出申请,经司法审查通过后,即可消灭犯罪记录。“符合条件的最快1个月内就能审查通过”。前科消灭后,未成年犯罪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有关该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不再对社会公开和在任何档案中载明。如因条件不够,申请未获批准的,法院可以对其延长考察期限。考察期满后,再次申请依然没通过的,申请人将不能提出申请。
胡羽称,犯罪记录消灭后,若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司法机关可要求未成年犯说明其被“消灭”的犯罪记录,属累犯。
■ 说法
注销“案底”者就业仍受限
一位关注未成年犯罪的法律专家介绍,《刑法》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此外,《教师法》、《公务员法》和《律师法》等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该专家称,从这一角度讲,门头沟试行的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可能会导致当事人“隐瞒历史”,违反现行《刑法》规定,并且“消灭”前科的人,依然不能从事教师、律师和国家公务员等法律明文限制的工作。该制度只是帮改过自新的未成年人适当扩展了就业空间。但是,从某种程度上,对用人企业“隐瞒”前科,对企业也是不公平的,这就需要全社会的支持,给已悔过自新的未成年人更多机会。
这位专家称,各地都在进行注销“案底”的探索,让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得以名正言顺地施行,需要相关法规的界定和完善。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操学诚也建议,门头沟区的做法,应有一套科学程序。比如,如何形成一套包括权利告知、申请、考察、决定等科学有效的程序;由哪些人和机构来对有“案底”的未成年人品格、表现的考察和评估等,以确保类似制度在具体施行中不走样,不变形,切实为未成年人服务。
■注销条件
【对象】
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5年以下刑罚,确有悔改表现,考察期内未重新故意犯罪和受其他处分的未成年人。
【考察期】
被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生效后经过6个月;
被判拘役或管制,单处罚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1年;
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1年半至2年;
适用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
【注销“案底”流程】
告知
对符合条件的,宣判时法官给予书面告知。
制度试行前被判刑罚,目前已符合条件的,法院将书面告知。
申请
考察期满后,未成年犯本人可向法院申请,申请时仍未成年的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消灭犯罪记录的书面申请;户籍和身份证明;判决书;刑罚执行完毕情况的证明材料;其他有关申请人现实表现的证明材料。
受理
由一审法院受理申请,法官通过以下方式调查申请人在考察期内的现实表现:
①询问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邻居、朋友等;
②走访刑罚执行机构及矫正帮教负责人;
③到出具书面意见的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④要求专业司法社工出具跟踪评估报告;
⑤到有关组织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人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
⑥其他有助于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人现实表现的调查方式。
审核
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法官应做出准予消灭犯罪记录的书面决定。
如果经调查核实,发现未成年犯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现实表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做出不准予消灭犯罪记录的决定。
对于准予或不准予消灭犯罪记录的决定,法官均应报庭长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下发。
法官从受理申请至做出决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执行
法院批准消灭未成年犯前科后,7日内将决定书发送至“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工作小组,各部门对其档案单独封存。
|